第十一条
有效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区(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监督时,应当及时将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连同有关报告上报区(市)人大常委会。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收集汇总的意见、建议,属于街道职权范围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研究处理。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并由人大街道工委向代表和选民反馈。不属于街道职权范围的,应当向区(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