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在核定的领导职数范围内,人大街道工委设主任一人,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一人,委员五至七人。主任、副主任中应当有一名专职人员。

人大街道工委下设办公室,可以与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合署办公,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