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
- 制定机关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6月11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8月1日
- 条文数
- 2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3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1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负责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一)对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
(二)受理对违法建设活动的投诉、举报;
(三)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四)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处罚;
(五)对已查明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客观公正、清正廉洁;
(二)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建设执法业务知识培训;
(三)取得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有前款情形的,可以向执法机构申请其回避。执法机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答复当事人。
(一)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查阅、复制和摄录与案件有关的台账、日志、凭证、合同等有关资料;
(三)进入与建设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场所、施工现场、货物存放等场所进行检查;
(四)询问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建设活动有关的情况并调查取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妨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收受贿赂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参与当事人安排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五)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六)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要求被调查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的,应当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做好执法记录;
(三)现场勘验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现场人员见证;
(四)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填写保存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见证人见证并予以注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妥善保管。
(一)阻挠执法人员进入现场调查取证、登记保存有关证据;
(二)拒绝或者拖延向执法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销毁、隐匿有关文件、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四)接到停工通知后拒不停止施工;
(五)阻挠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
(六)其他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对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