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执法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