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