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要求被调查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的,应当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做好执法记录;

(三)现场勘验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现场人员见证;

(四)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