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查阅、复制和摄录与案件有关的台账、日志、凭证、合同等有关资料;

(三)进入与建设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场所、施工现场、货物存放等场所进行检查;

(四)询问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建设活动有关的情况并调查取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