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妨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收受贿赂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四)参与当事人安排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五)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六)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