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执法机构履行职责时,当事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执法人员进入现场调查取证、登记保存有关证据;

(二)拒绝或者拖延向执法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销毁、隐匿有关文件、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四)接到停工通知后拒不停止施工;

(五)阻挠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

(六)其他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对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