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锁阳城遗址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5月12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5月31日
- 条文数
- 2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11月20日酒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瓜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划定的锁阳城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边界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瓜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锁阳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锁阳城遗址保护详细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锁阳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锁阳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界线和功能区域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后,经锁阳城遗址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酒泉市文物行政部门对锁阳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瓜州县文物行政部门对锁阳城遗址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锁阳城遗址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承担锁阳城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具体工作。
瓜州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锁阳城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一)具体组织实施《锁阳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
(二)对涉及锁阳城遗址的规划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健全锁阳城遗址档案和各项规章制度;
(四)参与锁阳城遗址考古工作;
(五)做好锁阳城遗址历史文化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宣传展示工作,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六)负责对锁阳城遗址各类遗产要素的日常监测、定期维护,并建立日志;
(七)制定锁阳城遗址安全保护应急预案;
(八)依法查处破坏锁阳城遗址及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
(九)其他与锁阳城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的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形式,多渠道筹集锁阳城遗址保护管理经费。
在制定涉及锁阳城遗址保护的建设规划、工程审批以及与遗址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瓜州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承担锁阳城遗址的知识产权的申报、保护与利用工作。
瓜州县人民政府对在锁阳城遗址保护和遗产价值研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锁阳城遗址的义务,有权检举、制止破坏锁阳城遗址的行为。
(一)野炊、焚烧、随意倾倒丢弃垃圾;
(二)砍伐或者损坏树木、放牧、采挖药材及采集动植物标本等行为;
(三)涂污、刻划、张贴或者攀爬、破坏古城墙;
(四)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污损破坏标志说明、界桩等保护设施;
(五)未经许可采集地表文物、勘查、测绘或者勘探;
(六)采砂、采石、取土、钻井、开荒、建坟以及其他可能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等锁阳城遗址防洪工程设施;
(八)其他破坏、损坏文物和危害遗址的行为。
建筑物的体量、高度、风格、色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与遗址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发掘出土的文物应当依法移交由省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需留作科研标本的,应当报甘肃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考古发掘的出土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制定文物保护预案,落实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和环境安全。瓜州县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出现危及文物和环境安全的情形,瓜州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加强对锁阳城遗址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及保护利用成果的宣传,发布公益广告,增强公众对锁阳城遗址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一)未尽监管职责造成锁阳城遗址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二)随意变更锁阳城遗址的各项规划及界线和功能区域的;
(三)未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修缮、养护工程的;
(四)对检举、控告破坏锁阳城遗址及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受理或者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贪污、挪用锁阳城遗址保护经费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瓜州县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尚不严重的,由瓜州县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瓜州县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瓜州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瓜州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在锁阳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任何与文物保护、现场展示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锁阳城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和报自然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对锁阳城遗址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