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锁阳城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拍摄电影、电视剧、广告、专业录像、专业摄影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事先征得锁阳城遗址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同意。

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制定文物保护预案,落实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和环境安全。瓜州县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出现危及文物和环境安全的情形,瓜州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