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瓜州县文物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瓜州县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尚不严重的,由瓜州县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瓜州县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瓜州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瓜州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