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锁阳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锁阳城遗址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督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公众对破坏锁阳城遗址和周边环境行为的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锁阳城遗址的义务,有权检举、制止破坏锁阳城遗址的行为。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