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锁阳城遗址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督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公众对破坏锁阳城遗址和周边环境行为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锁阳城遗址的义务,有权检举、制止破坏锁阳城遗址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