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锁阳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酒泉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锁阳城遗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视、督查;瓜州县锁阳城遗址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定期监测,并提出监测评估报告,定期向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瓜州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承担锁阳城遗址的知识产权的申报、保护与利用工作。瓜州县人民政府对在锁阳城遗址保护和遗产价值研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