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锁阳城遗址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工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和监测工程等重大保护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技术方案并经过专家论证后,由锁阳城遗址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