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锁阳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破坏遗址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建筑物的体量、高度、风格、色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与遗址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