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原始胡杨林保护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0年2月10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原始胡杨林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和破坏原始胡杨林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对保护胡杨林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科普示范基地,组织开展对胡杨林生存环境的研究与生态环境的监测;
(三)依法保护原始胡杨林木、植被和古墓。对存活、枯死的胡杨林木以及古墓和保护设施进行编号拍照登记,建立档案;
(四)在保护区设立机构,配置专人,对在保护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五)监督和指导在保护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对保护区的保护;
(六)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内胡杨林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
(七)在保护区内实施林木抚育、植被恢复以及其它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
(八)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一)向保护区排放有害物质和引入有害物种;
(二)破坏原始胡杨木树干、树根、树桩、树枝的自然状态以及狩猎、放牧、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挖掘灌木等损害自然植被的活动;
(三)砍伐、掘根、携带、买卖、运输、加工胡杨木;
(四)攀爬、刻划、涂污、折捡胡杨树木以及乱扔垃圾、毁坏设施、野餐、留宿;
(五)吸烟、野外用火;
在保护区以外5公里范围内除修建通往保护区的旅游线道路及牧道外,禁止修建任何道路、禁止重型车辆行驶。
进入保护区开发旅游项目的,除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外,项目开发单位或个人应当持项目设计、计划任务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以上各类活动按规定标准向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缴纳资源保护管理费。资源保护管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原始胡杨林保护与管理。
(一)通过县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在重点保护区配备消防设施;对林木进行有害生物防治;对胸径2.5米以上的树木实行单棵围栏,挂牌保护。确保胡杨林木以及自然植被完好无损;
(二)通过林业、气象主管部门的指导,在保护区设立避雷设施;
(三)经营服务区应当修建在保护区所规划的位置。服务区内应当具备餐饮、住宿、商业、公厕、环保观光车、停车场等设施;
(四)对指定的旅游线路,在不破坏景观和植被的前提下,修建观光车道和人行道,并经常维护,保持畅通;
(五)服务区的用水应当在林区下游距保护区5公里外的指定地点取水,不得在保护区内提取地下水;
(六)在保护区内修建环保公厕、设置垃圾箱,及时清理公厕、垃圾箱和服务区的生活垃圾,并在远离保护区的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配备专业导游,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制止游客的违法行为;
(八)除环保观光车外,不得允许未经批准的任何车辆进入保护区。
(一)毁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界标、警示牌、告示牌及其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从事开发活动的;
(三)未按批准的事项组织参观、开展旅游经营活动或者建设施工的。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道路的承建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重型车辆的车主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重点保护区”指胡杨林区。
“生态隔离区”指保护区围栏至林区间的荒漠草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