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内实施以下行为:
(一)向保护区排放有害物质和引入有害物种;
(二)破坏原始胡杨木树干、树根、树桩、树枝的自然状态以及狩猎、放牧、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挖掘灌木等损害自然植被的活动;
(三)砍伐、掘根、携带、买卖、运输、加工胡杨木;
(四)攀爬、刻划、涂污、折捡胡杨树木以及乱扔垃圾、毁坏设施、野餐、留宿;
(五)吸烟、野外用火;
在保护区以外5公里范围内除修建通往保护区的旅游线道路及牧道外,禁止修建任何道路、禁止重型车辆行驶。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