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原始胡杨林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保护区内的林地、草场属于集体所有的,由在保护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原林地、草场使用者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