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原始胡杨林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毁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界标、警示牌、告示牌及其设施的;(二)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从事开发活动的;(三)未按批准的事项组织参观、开展旅游经营活动或者建设施工的。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