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道路的承建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重型车辆的车主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