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县林业主管部门对原始胡杨林保护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科普示范基地,组织开展对胡杨林生存环境的研究与生态环境的监测;
(三)依法保护原始胡杨林木、植被和古墓。对存活、枯死的胡杨林木以及古墓和保护设施进行编号拍照登记,建立档案;
(四)在保护区设立机构,配置专人,对在保护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五)监督和指导在保护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对保护区的保护;
(六)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内胡杨林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
(七)在保护区内实施林木抚育、植被恢复以及其它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
(八)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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