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原始胡杨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已废止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原始胡杨林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原始胡杨林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和破坏原始胡杨林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对保护胡杨林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