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原始胡杨林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原始胡杨林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和破坏原始胡杨林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对保护胡杨林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