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 制定机关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6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6月28日
- 条文数
- 1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4年8月19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8年4月18日淮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 根据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煤炭、电力、化工、通信、金融、石油等大中型企业应当在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本企业的防雷减灾工作,制定防御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报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高度十五米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加油站、油库、液化石油气站、天然气门站和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品贮存设施;
(四)煤炭、电力、化工主要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五)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技术标准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
公路、水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审核单位的监督。
在施工过程中需变更和修改原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指导。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接到雷电灾情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并通报有关部门。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以及变更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批,擅自施工的;
(三)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第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包括直击雷防护工程和雷电感应防护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