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应当及时修复,并向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重新检测。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