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