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下列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 (二)高度十五米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的建筑物、构筑物;

 (三)加油站、油库、液化石油气站、天然气门站和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品贮存设施;

(四)煤炭、电力、化工主要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 (五)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技术标准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