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二)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以及变更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批,擅自施工的;(三)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