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防御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 煤炭、电力、化工、通信、金融、石油等大中型企业应当在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本企业的防雷减灾工作,制定防御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报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