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十条有效防雷工程设计应当根据雷电活动的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外界条件,结合雷电危害对象的防护范围和目的,严格按照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