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雷电灾害的,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