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十四条有效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每年一次,其中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销售、贮存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行业标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指导。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