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构成的防雷设施的总称。

 本条例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包括直击雷防护工程和雷电感应防护工程。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