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七条有效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防御雷电灾害的科普宣传和科技咨询工作,普及防御雷电灾害科学知识,提高公民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