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九条有效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