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1月23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1月23日
- 条文数
- 2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以下简称学校)。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拟订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教育政策、工作部署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实施素质教育、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等事项进行督导;
(四)对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等情况进行督导;
(五)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教育先进单位的评审,对被督导学校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七)约谈被督导单位的负责人,并督促整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兼职督学行使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十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
(四)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一)检查被督导单位遵守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对学生课业负担情况和收费及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
(四)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资料;
(五)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开展调查;
(六)对被督导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应当成立由督学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督导小组。对督学参与督导活动应当给予补助。
(一)确定教育督导目的、内容,提前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二)督促、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并提出自查报告;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或者评估,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查;
(四)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论,提出整改意见;
(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督导报告,必要时可以将督导结论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督导结束后,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被督导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一)阻挠、抗拒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拒不执行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整改建议的;
(三)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四)对如实向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其他情形。
(一)失职、渎职贻误工作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歪曲事实,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五)滥用职权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