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简称教育督导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