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确定教育督导目的、内容,提前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通知;(二)督促、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并提出自查报告;(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或者评估,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查;(四)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论,提出整改意见;(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督导报告,必要时可以将督导结论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