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督导结论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