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