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