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教育督导的范围是本省管辖的各级各类教育以及与教育相关的活动。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以下简称学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