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三条有效教育督导的范围是本省管辖的各级各类教育以及与教育相关的活动。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