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根据需要,教育督导机构可以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教育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实施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应当成立由督学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督导小组。对督学参与督导活动应当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