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十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

(四)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