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12月21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12月21日
- 条文数
- 3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5年10月2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5年11月4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2月31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9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实施本条例。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周边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有保护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责任,应当教育和监督本辖区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与中央、省、部队驻山单位协调,及时处理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环境资源保护的有关事项。
经批准的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确需对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备案。调整或改变规划不得缩小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的面积。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保护和建设,应当符合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禁止违反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建设工矿企业、货运站场、宾(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别墅、住宅区、度假区、仓库、医院、疗(休)养院、学校、集市、射击场、操场、运动场、跑马场、游乐场、狩猎场、商用微波塔架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项目;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一)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报送审批之前,应当经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回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但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作为建设单位的除外。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原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建(构)筑物,依照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允许保留,但与周围景观不协调的,应当限期改造;依照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迁出的单位和不允许保留的建(构)筑物,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对限期改造、拆除、迁出应当给予补偿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林分、林相改造的需要,对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或其中部分地域进行封山育林。封山育林的具体时间、范围和办法,由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征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五日内将意见书面回复市政园林管理部门。但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作为申请单位的除外。
砍伐单位应当按照许可决定载明的树种、数量和地点进行砍伐,并按限期完成补种或异地造林任务。更新、抚育性的砍伐,应当按照规划进行。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禁止围填水体、抽取地下水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立的水厂和抽水设施应当限期关闭或停止使用;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撤回行政许可,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一)损坏景观景物和游览、服务、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其他公共设施;
(二)放养或圈养除旅游观赏和资源保护需要外的禽畜;
(三)攀、折、钉、拴树、竹,践踏、采摘花草;
(四)吸烟、随地丢弃烟头,焚烧垃圾或者在指定地点外烧烤、焚香、生火;
(五)随地吐痰、便溺,随意抛弃瓜果皮核、纸屑及其他生活垃圾;
(六)捕捉、捕杀或伤害鸟和其他野生动物;
(七)在景物和设施上涂污、刻画;
(八)在湖泊、水库、山塘及其他蓄水设施内游泳;
(九)占道经营;
(十)其他损坏景物、公共设施和自然环境的行为。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损坏或擅自移动界桩或其他边界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采集野生植物和野生药材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水体倾倒、抛掷废弃物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水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取用地表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单位取用地表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取地表水自用的,予以劝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抽取地下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损坏景观景物和公共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五)、(七)项规定,放养或圈养除旅游观赏和资源保护需要外的禽畜的;攀、折、钉、拴树、竹,践踏、采摘花草的;吸烟、随地丢弃烟头,焚烧垃圾或者在指定地点外烧烤、焚香、生火的;随地吐痰、便溺、随意抛弃瓜果皮核、纸屑及其他生活垃圾的;在景物和设施上涂污、刻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因烧烤、焚香、生火、吸烟或随地丢弃烟头造成火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捕捉、捕杀或伤害鸟和其他野生动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处罚。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在湖泊、水库、山塘及其他蓄水设施内游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者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进行违法建设或者建(构)筑物超过控制高度的,责令限期拆除并依法处理。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影响或破坏景观景物、污染环境、阻塞交通、破坏生态环境和危及防火安全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属于违法建设的,应当依法处理。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因建设工程项目对周围景物、林草植被、水体、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在工程竣工后十日内,没有清理施工现场、恢复原貌或原有功能的,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擅自开山、采石、开矿、采砂、取土和开荒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有上述行为的,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进行围填水体、抽取地下水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有上述行为的,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九)项规定,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占道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违法占用或破坏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擅自砍伐林木的,由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砍伐古树名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修坟立碑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生活或服务性设备排放的污染物超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违法审批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期限报送、审批的;
(三)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违法建设,毁坏景物和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污染和破坏环境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或机关通报,以致违法行为蔓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火灾、安全责任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经批准的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