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应当保持人工湖、山塘和水库等水体的清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取用地表水,禁止向水体抛掷、倾倒废弃物。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禁止围填水体、抽取地下水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立的水厂和抽水设施应当限期关闭或停止使用;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撤回行政许可,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