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已损毁的古迹,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需要恢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应当恢复或应当实施遗址保护的古迹遗址的单位,应当限期迁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