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必须限期拆除。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原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建(构)筑物,依照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允许保留,但与周围景观不协调的,应当限期改造;依照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迁出的单位和不允许保留的建(构)筑物,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对限期改造、拆除、迁出应当给予补偿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