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新建的工程项目,其布局、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必须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塔、阁的建筑高度应当控制在二十五米以内,其他建(构)筑物的高度应当控制在十二米以内。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