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违法占用或破坏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擅自砍伐林木的,由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砍伐古树名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修坟立碑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生活或服务性设备排放的污染物超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1日